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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国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国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王某国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经销的吉利牌轿车一台,当日支付首付款13700元(含定金2000元),并办理车贷42570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除已支付的首付款、定金及办理的车贷外,王某国需分三期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共计36730元,含购置税4500元、保险费6000元、GPS费3580元、落户中介费920元、精品费8350元、部分首付款13380元;分期利息为月利率2%,共偿还本息38934元,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偿还8934元、15000元、15000元。张某刚和王某勇为保证人。同日,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要求王某国签署欠据,载明因购买车辆需要,王某国欠某互联网科技公司93000元,如王某国未能在2017年2月19日前还款,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将案涉吉利牌轿车无条件收回,不退还任何费用。王某国到期未偿还欠款。

2017年10月28日,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国立即偿还购车款3673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利息5852.31元,合计45582.31元;张某刚、王某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1月17日,爱民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王某国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偿还欠款45582.31元,张某刚、王某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2019年3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立案侦查的“套路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将线索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爱民区检察院查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以只需交纳少量购车款,另推荐足够数量的他人购车即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推出“全民经纪人”购车模式。该购车模式实际上是以汽车销售的合法形式掩盖“套路贷”诈骗的非法目的,通过隐瞒合同内容、虚增合同价款等手段虚构债务。本案中,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未向王某国说明汽车销售合同中增加义务或者减少权益的条款,合同签订后未交王某国留存汽车销售合同。该汽车销售合同及欠据中虚增精品费、保险费等并虚设首付款13380元。王某国贷款、支付定金、首付款、偿还垫付款数额,已超出案涉吉利牌汽车实际价款。另查明,除王某国案外,另有7件法院已审结民事案件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以此种形式虚构债务,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6月5日,爱民区检察院向爱民区法院提出8件再审检察建议。

爱民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0年6月22日,爱民区法院以林某东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黄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孙某丽、王某莉犯诈骗罪;丁某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张某犯诈骗罪,对该6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50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该案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爱民区法院作出8份民事判决,撤销8份民事调解书,全部驳回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8份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因此类诉讼行为具有手段上的隐蔽性、表象上的合法性、关系上的特殊性、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点,线索发现和查明事实难度较大。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当加强在虚假诉讼领域联动协作配合,推动形成互联共享、有序衔接、合力整治、共商共建的内外联动格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法院通过建立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会商研判机制,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会商研讨,在虚构债务的事实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以及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有效识别新类型虚假诉讼,强化打击惩治力度,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法治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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