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单位和刘勇兵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抗诉案
原审被告人刘勇兵系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攀西石墨公司于2011年以3000万元的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后,为尽快探明石墨矿存量,取得采矿权,在向仁和区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13.074亩尚未取得审批手续前,就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川西南地质勘查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且未提供已设计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施工单位亦未索要相关资料,自行按照利用原有便道和“就近修道”的方式,随意修建探矿公路和机台场地。至该工程被叫停时,已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9.87亩。
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无罪,仁和区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原判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攀枝花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23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15 年5月26日依法改判三个原审被告单位和五名原审被告人有罪。
案件评析:此案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引起水土流失,当地农民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案件影响较大。该案抗诉后无罪改判为有罪,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