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勇抢夺抗诉案
2012年11月24日11时许,原审被告人刘勇步行至上海市广元西路、恭城路路口,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从其手中夺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66元及三星牌GT-I93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18.66元),但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刘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徐汇区法院以刘勇犯抢夺罪(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刘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以抢夺罪(未遂)判处刘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徐汇区检察院于2013年8月5日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提请抗诉。第一分院提请上海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4月3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为抢夺既遂。
案件评析:此案属于澄清抢夺罪既遂、未遂界限,纠正二审判决错误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件。原审被告人刘勇当街抢夺钱包,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二审法院以财物始终处于被害人及抓捕者的“目击控制”为由,认定为未遂。上海市检察院归纳了二审法院的逻辑谬误,即“如果因事后追捕且人赃俱获而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无疑是要求被害人只有放弃追捕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并使其得到严惩,显然不符合司法逻辑”,案件抗诉后纠正了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明晰了一类案件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