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图
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立案‥‥‥→送达:案件是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
二、办理时限
(一)应在收到再审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和原审卷宗后七日内登记立案。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审判监督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二)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或再审决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刑事再审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向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送达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前十五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三日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出庭通知书。
刑事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七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原生效判决被告人、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七日内送达。
(四)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立案后七十日内开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在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六)刑事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超过六个月。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应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七)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按照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
(八)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