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申诉由原审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民事再审申请、行政申诉由原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的中止执行。
6、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理对象为判决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再审对象为裁定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刑事再审案件:三个月。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三个月,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二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按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8、再审裁判的形式和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当分别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或裁定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裁定。(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9、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