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日开始,陈启熬(原案被不起诉人)到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任该公司A组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工程结算、业务跟进等。月亮湾公司因业务需要挂靠在深圳市国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3月5日,月亮湾公司委托陈启熬以国地公司名义与广东益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东站货场仓库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10日,陈启熬利用职务便利,到国地公司要求将该工程的其中一笔92686.23元款项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后陈启熬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偿还其所拖欠他人的高利贷,并于2015年12月逃匿。另外,陈启熬还多次侵占该工程水电费17193元。
二、诉讼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监督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启熬作为月亮湾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侵占月亮湾公司工程款和虚报水电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10日决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6﹞第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是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广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理此类案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申诉意见,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对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