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董某新,系原审被告人董某的父亲。
原审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村民,后结为夫妻。案发前数月,陈某外出务工,董某组织双方家人寻找。2020年7月6日,双方家人在江苏省泰州市找到陈某,发现陈某与一男子在大街上举止亲密。家人将陈某拉回本村后,陈某回娘家居住,并向董某提出离婚。董某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均遭到陈某拒绝。
202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陈某回到董某家中拿衣服,董某跟进卧室,因劝陈某不要离婚未果,董某恼羞成怒,先将陈某按倒在床上掐其肚子,遭到陈某反抗后,董某又从家中柜子里拿出折叠刀朝陈某肩膀、背部、腰部等部位持续捅刺,在陈某一动不动之后,董某走出卧室来到客厅门口。后陈某起身来到客厅门口向在院内玩耍的儿子呼救,董某看到后再次持刀朝陈某胸部、背部、腹部、头部等部位持续捅刺,陈某倒地。作案后,董某拨打110报警并在微信群中通知家人,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董某某带走。经鉴定,陈某系单刃利器刺破双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1年3月3日,董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军(被害人父亲)经济损失3415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军提出上诉,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同时核准原审被告人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某新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子董某的判决,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本案系信访人首次向检察机关申诉,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李红伟检察长包案办理,组成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取侦查和审判卷宗,对董某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董某的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提出9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且不同意调解。被告人及其亲属则认为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判处无期徒刑,同意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为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矛盾,办案组深入当事人居住地,了解村庄社会生活状况、原案在当地产生的影响以及案件调解过程。调查发现,当事人双方在同村居住,案发后,被害人一方为发泄心中悲愤,曾三次打砸被告人一方家中财物。被害人尸体在村内停放将近一年未安葬,长期散发异味,导致村中妇孺老幼人心惶惶,在当地影响极大。同时了解到董陈两姓宗族曾有过血仇,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董某赔偿了丧葬费,尸体才得以安葬。申诉人董某新系复员军人,曾做过十年合同制民警,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两名年幼子女也由申诉人董某新夫妇抚养,夫妻二人均已年近六十,家族悲剧及其引起的巨大生活落差,使董某新夫妇对生活十分迷茫,对自己长期抚养年幼的孙子孙女的能力倍感担忧,迫切希望犯罪的儿子能够早日刑满释放后抚养子女,因此信访人对本次申诉寄予很大期望。
办案组研究认为,申诉人的这种心结如不及时打开,长期下去就会产生过分夸大被害人过错的心理执念,可能引发新的悲剧,必须从“诉”的角度审查是否存在量刑畸重的问题,从“访”的角度解开信访人心结。李红伟检察长决定对本案举行公开听证,考虑到申诉人需日常照顾孙子孙女,不宜远行,决定由检察机关上门听证。
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亲属同村居住,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办案组经征得申诉人同意并告知其听证规则后,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在离该村不远的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召开,由李红伟检察长主持。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律师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乡政府从事民政、教育、信访工作的人员旁听。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情况等进行阐述说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对原判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本案系婚姻家族纠纷引发的矛盾,与其他恶性杀人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被害人有婚内出轨行为,激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三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量刑时未予充分体现。听证员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进行了提问,闭门评议后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对家族纠纷、被害人过错、自首情节等从轻量刑情节已给予充分考虑,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对于双方因此遭受的伤害和遇到的困难,听证员深表同情,建议检察机关和人民政府在本案之外给予司法、行政和社会的关怀。
申诉人董某新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自愿撤回申诉,同时希望检察机关和乡政府帮助解决孩子们遇到的困难。李红伟检察长和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当场表示,将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申诉人家庭尽可能多的帮助。目前,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工作已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