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和何某甲以影响排水为由阻拦何某乙填高宅基地通道,与何某乙的妻子邓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邓某某在与梁某某相互拉扯中倒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邓某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8年11月19日,上栗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的损伤为梁某某拉扯倒地所致,不能排除拉扯之前就已形成。2019年4月29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梁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邓某某不服,于2019年5月6日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13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办理过程
2019年5月16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诉人邓某某的刑事申诉案。承办检察人员调阅了原案案卷,听取了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走访了当地医保局、医院、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并向多名医科专家进行了咨询,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为促进矛盾化解,提高司法公信力,该院决定公开审查。
2019年5月29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司法所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共三人作为听证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及依据;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最后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听证员评议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当,建议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将评议意见作为办理该案的重要参考,对案件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经查阅相关专业书籍,咨询医院医师,询问主治医生,确定人体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会出现活动受限等临床表现,运动时异于常人;经询问在场多名证人,均能证实邓某某在与梁某某拉扯倒地前,运动时并无异样。通过以上补充调查,可以排除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在拉扯前已经形成的疑点,能证实邓某某的损伤与梁某某的拉扯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承办检察人员认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9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16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申诉人邓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后,及时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参与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同时,又充分发挥了社会人士的积极作用,从不同角度为检察机关提供意见,检察机关参考评议意见,依法补充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处,有效地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