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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0号)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0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检察听证  引导和解  检察建议  能动履职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复杂、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积怨,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主管部门予以完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听证,就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等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申诉人董某某,江西省供销储运公司退休职工,系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南昌铁路局南昌供电段退休职工。

2017年7月6日晚18时40分许,董某某和徐某某在南昌铁路文化宫门口台阶处因跳广场舞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多名广场舞队成员上前劝阻,场面一度混乱,董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拉扯过程中摔下台阶。后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右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侧第2至第6根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标准。2017年9月19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徐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二人相互拉扯,摔下台阶导致董某某轻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徐某某将董某某推下台阶或者击打董某某导致董某某轻伤,认定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申诉人董某某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申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审查结案。申诉人董某某仍不服,于2020年4月24日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情况】

听证前准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组成了以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取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听取申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详细了解申诉人诉求,对董某某伤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询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发地调查,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经调查了解,董某某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其受到伤害后没有得到徐某某的道歉和赔偿,徐某某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的矛盾一直没有化解。

公开听证。申诉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均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同意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2020年6月12日,办案组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由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律师共五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在主持人的引导下,申诉人董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充分表达了申诉请求和理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也表达了意见。三级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和证据情况以及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向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一是认定徐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存在疑问。董某某对于伤害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案多个证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客观证据无法调取,徐某某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存有疑问。二是认定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互有拉扯,徐某某未使用工具,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徐某某有踢、打、推等伤害行为,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董某某故意的证据不足。三是认定徐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本案系突发性事件,没有证据显示徐某某与他人存在事先预谋、意思联络及共同行为。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五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提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发突然,徐某某是否殴打董某某,证人证言与董某某的陈述并不一致,徐某某坚决否认殴打董某某,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监控视频,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徐某某具有伤害董某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希望双方当事人推己及人、互让互敬,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申诉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均表示接受听证员意见。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组调查了解到,本案的起因系广场舞队活动场地纠纷引发。同时在该广场活动的广场舞队有铁路队、社区队。因场地、音乐声量等问题,两队纠纷不断,多次发生争斗事件,严重影响当地治安。为此,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曾向南站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书,针对其在规范管理、宣传引导和调解疏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后又积极协助南站街道办落实检察建议,指派检察官支持配合南站街道办的调解工作。本着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动办案,诉源治理,举行听证会时,办案组还邀请了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治安支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政法办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一并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介绍了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情况,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治安支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政法办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说明了情况。

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和广场舞队场地纠纷调解工作,跟进落实检察建议。2020年6月28日,承办检察官向申诉人董某某送达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董某某和徐某某签署《和解协议》,徐某某向董某某支付15000元补偿款,董某某不再就其人身损害问题申请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息诉罢访。2020年8月4日,两支广场舞队决定自主划分活动场地,邀请检察机关、南站街道办、南昌铁路文化宫等负责同志到场见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再次对两支广场舞队代表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她们和气共处、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做好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南昌铁路文化宫、社区、街道办等单位的管理。目前,两支广场舞队均在各自的场地划分区域开展活动,广场呈现安定平和景象。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之间积怨较深、难解的“小案”,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消除误会积怨,引导双方和解。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许多是典型的“小案”,但当事人申诉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案件简单“依法”办理,走完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致矛盾激化,甚至存在诱发严重刑事案件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处理意见阐述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为当事人接受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对于因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不到位导致反复申诉的“小案”,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沟通化解的平台,让申诉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释,在摆事实、讲证据、释法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谅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促进社会治理。不少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背后,都存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于法律监督定位,依法能动履职,对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对于与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就案件处理和完善治理,就地化解矛盾、防范同类案事件发生等发表意见建议,协助案件的妥善处理。听证会后,要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积极促进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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