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必新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作出因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我们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这种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案件,属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理由如下:
1.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案件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正确理解“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不被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该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因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决定。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2.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无罪结论。此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仍然推定被不起诉人实际上有犯罪事实,只是尚未侦查出证据加以证明,那就与《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相悖。
3.“存疑”并不是指批准逮捕时没有任何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是指仅凭侦查来的这些证据不足以定罪。《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部分证据证明有罪,但证据不足,不等于有罪。追究犯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罪的概念应当是刑诉法意义上的有罪,即有依法定程序采集到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的,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有罪,而不是司法人员仅凭部分有罪证据作出的主观臆断和推理。换句话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能证明有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认为有罪,就是无罪。无罪就应当赔偿。
4.一种观点认为认为“存疑不起诉”案件可能存在未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应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区分开来,进而不属于错误逮捕赔偿的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与这一认识完全相反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判决定罪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出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否则,不能确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系列的侦查、补充侦查,未能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却仍认定嫌疑人有罪,让被不起诉人长期背上犯罪嫌疑,与现行法律相悖。
5.《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情形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国家赔偿法》免责条款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则是指行为人之行为已有足够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其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小,遂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二者相比,存疑系侦查、检察机关未查清事实,缺少证据,在此基础上亦无法认定情节是否轻微,危害是否不大;而免责则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所以才从宽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6.持有存疑不起诉不一定都应当赔偿的观点中,混淆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原则界限和本质区别。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违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事实,不是一般的违法事实,更不是违纪事实或者违德事实,犯罪事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惩罚性,并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惩罚性三要素,才构成犯罪。《刑法》第13条对“什么是犯罪”作出规定。一个人只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或者具有违法行为的观点,是与《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相悖的。
原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