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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实战案例

  • 杨×与竹怀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5-12 点击:218次

    杨×与竹怀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负有证明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1年5月17日,杨×在××学校受伤。

  • 王某与北京王子岛英语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5-12 点击:327次

    王某与北京王子岛英语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华瑞培训学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9-05-11 点击:233次

    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华瑞培训学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9-05-11 点击:487次

    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清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看点
    日期:2018-08-09 点击:249次

    清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看点判决书认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传资料都不是出自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正式网站,在未经清华大学授权的情况下,这些资料不能视为清华大学自身对外公开进行的宣传和承诺。而且,清华大学否认与这些招生网站有合作关系,于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无法认定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 权奈润与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8-08-04 点击:216次

    权奈润与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原告权奈润诉被告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以下简称德威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奈润之法定代理人权宁硕之委托代理人刘庆涛、王菁,被告德威学校之委托代理人蔡真、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18-08-04 点击:182次

    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0日受理后,被告以原告抢注及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04年11月1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2年1月10日,被告以原告的商标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为由,申请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仲波、褚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
    日期:2018-08-04 点击:156次

    上诉人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
    日期:2018-08-04 点击:240次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日期:2018-08-04 点击:274次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诉人何小强因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小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锋,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周小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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