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执笔人:王友祥、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97-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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