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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日期:2023-02-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申诉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申诉期限

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辖法院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诉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申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

2、原一、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4、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应注明证人联系方式、住址等)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来源。

5、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手续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为近亲属,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6、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联系方式。

7、上述材料均须按A4规格纸张提供。

8、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诉次数的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对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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