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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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