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抗诉再审|指令再审|重审再审
问题提出: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②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如对当事人向法院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则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 1”模式,故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已受理的,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资料索引:见《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否受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704/7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