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却确定的原则,再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有三种审查方式。第一,在不经过调卷和询问的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或者再审;第二,根据再审申请材料,无法作出再审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卷宗予以审查;第三,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对于再审案件,是可以径行驳回的,就是不需要调卷和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再审裁定书十分简单,要么是简单重复原审法院的不支持意见,要么是就直接驳回。虽然也不能说再审法院从来不会调卷和认真询问当事人,但是有更简单的驳回依据在那里,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法官,肯定会采取简单的方法予以驳回。
那么再审到底有无必要申请么?从程序上讲,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就是最终判决,再审和抗诉,本身就是一种监督纠错程序,所以本身作用就很小。因此,打官司必须在一审二审就获胜,否则救济起来就会很难。要不要搞再审,还是要看案件本身的错误程度和利益大小,如果案件很冤或者损失很大,无论希望多么渺茫的程序,当事人肯定都会去做。
当然,再审也并非毫无希望,通过再审获得正义的案件也很多,只要根据再审的要求,把握好正确的再审申请思路,冤案错案最终都难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