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渠道包括下列三种: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依职权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对自身审判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的程序内安排。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再审的主要条件应当包括:第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寻求上诉审程序加以纠正。第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这里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启动再审标准的重大不同之处。依职权再审不必遵从再审事由的设定,而仅仅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司法实践表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形式审查是必要的,强调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也需要有基本的法定条件为前提,而不能是非常随意的信访申诉。结合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应当包括:第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第二,要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于申请再审之时,应当指明其再审申请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所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再审事由。第三,符合申请再审管辖的规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第四,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提出了“再审申请书”概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规定了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至少在形式意义上应当提交载明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具体再审事由、再审请求和理由等内容的书状,而不是无法获得有效信息的“来信来访”。撰写再审申请书有一定的要求,不仅要符合一定格式的要求,也要符合特定内容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再审申请人补正或改正。
(三)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属于事后监督,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苏联关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出发点就是通过检察监督实现国家对诉讼进行适当的干预,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苏联的法律观念,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一职能,它就必须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公民个人财产以及其他各项合法的权益。根据苏联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并对它认为不公正的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议,要求上级法院重审。①结合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抗诉再审的主要条件应当包括: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公益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对于民事裁定书的抗诉,有若干限制,一般认为对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才能提出抗诉。第二,具有法定的抗诉情形。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将抗诉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完全一致起来。第三,关于申请抗诉的期限。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第四,关于“上级抗”原则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即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