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针对民事再审裁判上诉或者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应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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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再审、不服再审裁判、救济、申请再审
近期收到一个客户的法律咨询,问题的核心是:一起民事案件再审经最高院提审后作出不利于客户的判决,客户能否针对该判决上诉或者在次向法院申请再审。客户咨询的问题侧重点在于寻求救济的途径,要找的是一把开门的钥匙,这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那么这把钥匙是什么、在哪里,或者说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是否存在这样一把钥匙呢?笔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检索(其实,在检索之前笔者已经将法律意见告知了客户,但是秉持着严谨的态度,还是需要进行相应的检索并形成一份书面材料,避免落入“经验之谈”的陷阱)。
检索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向某法院起诉b,该法院一审支持a的诉讼请求;b向中院上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改判驳回a的诉讼请求;a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二、问题与目标
总体目标:b应如何寻求救济。
具体需寻求答案的问题:
1、再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能否上诉?
2、能否针对再审判决在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3、若不能上诉且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有何救济途径?
三、法律检索结论
1、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2、再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本案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向最高检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通过最高检以检察建议或直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次再审。
四、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一条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